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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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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障碍鉴定费与医疗费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交通事故伤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有保险,找保险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通警察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和对方必须赔偿医疗费、过劳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经残疾鉴定后,根据残疾水平确定残疾赔偿金,支持者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受害人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由谁承担,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认为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采用第二种意见。 1、《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 2、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 3、受害人的伤残鉴定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确权利和责任,使诉讼顺利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当事人进行的是有根据、有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理应由加害人承担。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警察部门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必须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而不能根据其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可以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中事故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事故车辆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申请人无需提供担保;如果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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