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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四、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向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居委会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书提交事务所民政科验证。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1、凡在本市有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贫困人口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它的主要对象是: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期满未再就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虽然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要求,但家庭的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手机、摩托车、汽车和宠物。 3、虽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四、其他情况。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和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3)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原件及相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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