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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
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1、具有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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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四、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向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六、居委会将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书提交事务所民政科验证。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对申请人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七、向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报区民政局审查。八、审查后,可向保障人员提交文件,建立卡管理,领取低保金。
一、申请范围和条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贫困人口实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权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它的主要对象是: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市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失业期满未再就业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职人员、下岗人员和退休人员中,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和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1、虽然符合上述保障对象的要求,但家庭的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品,如电脑、手机、摩托车、汽车和宠物。 3、虽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的,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 四、其他情况。 二、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 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他相关证明。 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核实和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3)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原件及相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批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低保是有条件的,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家庭收入一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二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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