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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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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条件,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得以成立并进入诉讼程序所必需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有犯罪事实;(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才能立案。对于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只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即使已经立案的,也应当撤销案件。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起诉等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案件进行调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立案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对于监护人来说,如果自己成为了被告肯定是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孩子的利益,有关的部门会依据有关的刑事条例进行一定的判罚,从而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监护人的行为规范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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