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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公司应该给自己的雇员发工资。投资人不在公司上班,且不担任董事,监事职务,不但不应发工资,而且不能发工资。投资人可参与分红。《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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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结清工资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通知》,企业应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未及时返京复工的人员。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年假,其中员工累计工作1年以下10年,年假5天,10年以下20年,牛休10天;20年以上,年假15天。员工在年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员工没有长时间复工,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与员工协商后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待岗%支付基本生活费。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出差职工的工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感染预防管理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不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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