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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件: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更改以下情况之一的名字:(1)乳名更改学名(2)父母离婚更改名字(3)父母再婚后,孩子更改名字(4)因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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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条件: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更改以下情况之一的名字:(1)乳名更改学名(2)父母离婚更改名字(3)父母再婚后,孩子更改名字(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改名字(5)因收养关系中止收养前的姓氏(6)同学或同学更改名字。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的孩子申请改名的,必须得到亲生父母的同意再婚的孩子申请继父(母)姓氏的,必须得到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同意。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籍转移到成都市大中专学生集体家庭的,不得申请更名。在线查询:关注成都公安微信号公众信号。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办理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变更学名;(2)因父母离婚而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而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而恢复收养前的姓氏;(6)同学或同学的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必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亲)姓名的,必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亲)同意。18岁以上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变更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使用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而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收养前姓氏恢复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名的。户籍迁入成都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如果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必须签字。如果一方不能来的话,公证机关会发行同意更改孩子名字的公证书。(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上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发行)(原件和复印件)(5)父母的死亡证(父母)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原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发行)(7)亲属关系证(原件和复印件)(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资料:(1)《变更户籍项目申请书》(2)居民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原件)(4)国有部门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发行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书,非国有部门人员由文件管理部门发行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书,无职业人员发行无职业证明书(包括待业证明书、失业证明书、下岗证明书)(5)亲属关系证明书(随父母发行的证明书)(必要的证明书和6人员发行同意变更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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