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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1)《户籍变更项目变更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父母离婚的,需要父母双方在场签字...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如果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必须签字。如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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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符合变更条件和要求,并具备变更条件和要求相应的申请材料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安认证中心提交申请变更年龄和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的身份证号码,需要正。办理资料:(1)《变更户口项目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岁及以上人员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国有单位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年龄认定证明和人事档案(招聘、入伍登记表等)。);非公职人员由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年龄认定证明和人事档案;无职业人员出具无职业证明(含失业证明、失业证明、下岗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未成年人提供原出生医学记录(包括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出生时医院病历档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5)户籍登记机关原始证明(包括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等。)在错误前;(6)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由乳名改学名; (2)因父母离异更名; (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 (6)同校或同班学生重名。 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姓的,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同意。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 (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 (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 (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口迁入成都市大中专院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材料:(1)《变更更正户口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由父母双方签字。如果父母离婚,父母双方必须签字。如果一方不能来的话,公证机关会发行同意更改孩子名字的公证书。(2)父母双方和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16岁以上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的离婚证(父母离婚的发行)(原件和复印件)(5)父母的死亡证(父母)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6)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原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发行)(7)亲属关系证(原件和复印件)(8)根据申请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准备以下资料:(1)《变更户籍项目申请书》(2)居民户籍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发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书(原件)(4)国有部门人员由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发行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书,非国有部门人员由文件管理部门发行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书,无职业人员发行无职业证明书(包括待业证明书、失业证明书、下岗证明书)(5)亲属关系证明书(随父母发行的证明书)(必要的证明书和6人员发行同意变更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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