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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1、户口簿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与实际婚姻状况一致,不一致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2、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温馨提示:(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代替。3、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处理条件: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更改以下情况之一的名字:(1)乳名更改学名(2)父母离婚更改名字(3)父母再婚后,孩子更改名字(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改名字(5)因收养关系中止收养前的姓氏(6)同学或同学更改名字。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的孩子申请改名的,必须得到亲生父母的同意再婚的孩子申请继父(母)姓氏的,必须得到亲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同意。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更改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并使用过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成立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户籍转移到成都市大中专学生集体家庭的,不得申请更名。在线查询:关注成都公安微信号公众信号。
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办理条件: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1)由乳名变更学名;(2)因父母离婚而更名;(3)父母再婚后子女更名;(4)因收养关系而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而恢复收养前的姓氏;(6)同学或同学的重名。未成年人更名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办证中心申报。离婚后子女申请更名的,必须经亲生父母双方同意;再婚后子女申请随继父(母亲)姓名的,必须经亲生父母和继父(母亲)同意。18岁以上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1)由冷僻字、繁体字变更为简化字;(2)随父或随母姓(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恢复原户籍登记机关登记使用的姓名;(4)因收养关系而更名;(5)因收养关系终止收养前姓氏恢复的;(6)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名的。户籍迁入成都市高校学生集体户的,不得申请变更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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