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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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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安排、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与福利。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例如故意不约定工资报酬,那么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律师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么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补正。与此类似,缺少某些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只要签订双方的主体符合劳动法律要求,内容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签订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何来补正呢?律师认为,缺少工资待遇条款的,由双方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来支付,公司没有相同岗位的,参照该区域内同行业同工种的工资待遇;缺少工作岗位条款的,按照用人单位初次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来确定,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那么必须双方协商工作岗位变更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的条件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协议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相互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在未全部履行之前3、双方自愿.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不受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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