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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当事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从达到报废标准之日起,该机动车就不能再上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应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一,必须立即注销。汽车所有者应填写汽车登记申请书,持有汽车登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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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汽车交给废车回收拆卸企业。废车回收拆卸企业按规定进行注册、拆卸、销毁等处理,废车注册证明书、牌照、行驶证明书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二)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汽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三)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四)检查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汽车检查周期内未取汽车检查合格的;
车辆报废标准主要是: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报废年限规定如下: 1、9座及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则无需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20年,则从第21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及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的旅游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4次,延缓报废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1年2次,超过15年,从第16年起定期检验1年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为10年,达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延缓报废使用不超4年:延长使用期间定期检验1年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如出现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则立刻收回号牌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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