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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
1、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2、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3、检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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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符合报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的;(二)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三)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的;(四)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车管所大厅26号窗口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报废单》,同时提交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需保留原号牌需先将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 2、车管所档案室查档审核《机动车报废单》,审核合格后电话通知领取《机动车报废单》。 3、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将机动车送交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领取并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同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不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报废单》。 4、民警查验机动车,查验被报废解体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车辆五大总成(车身/车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后桥)是否齐全,合格的由民警出具《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车辆销毁要求,民警负责进口机动车、校车、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低速汽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报废解体监销,其他车辆由报废回收企业自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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