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2次,15年以上,自第16年起4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客车10年,中型教练客车12年,大型教练客车15年;(4)公交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10年,大型、中型客车15年;(6)专用校车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20年;
1、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2、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3、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4、达到一定的使用寿命和里程。
所谓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