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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装潢与商标所区别的基本特征为: (1)使用的目的不同 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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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装潢与商标所区别的基本特征为: (1)使用的目的不同 装潢的使用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引起人们对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使用商标是为了区分商品,即把不同企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商标是表明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销售商品的标记。以示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专用性不同 商品装横是非专用的,亦无须注册,任何人都可以它可根据市场和顾客的需要,随时加以变动或改进使。但有时商品装横的包装图案作为其商标依法注册,则该商品装潢又有商标性质、具有商标专用性,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专用来区别生产者或经营者及其商品的。商标一旦依法注册,商标所有者便取得商标专用权,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类的商标,否则即视为侵权; (3)表达的内容不同 装潢的立意在于介绍、渲染和美化商品内容,装潢的内容必须与商品的内容相一致; 商标表示的形式为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并且须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必须使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并行销于市场,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所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得更改。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前述第(1)、(2)、(4)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同时使用于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潢是为了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潢可任意变换设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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