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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1、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行为人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非法买卖土...
1、客体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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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了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根据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款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见,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是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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