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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给竞业限制金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给付,或者请求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能自行解除,在解除前,也不得到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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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好,你与原来的公司签订了竞业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因此,原来的公司向你支付了补偿金,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应当是你与原来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向你支付的补偿金。3、所以,你是需要根据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协议的约定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4、如果你违反了竞业限制的义务,原来的公司是可以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的。5、但是,这需要原来的公司来承担举证责任的,来证明你是违反了竞业限制。6、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7、因此,根据以上的规定,如果竟业限制的期限超过了两年,你将不再受限制的。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而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呢?其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或者协议就是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限制职工无序流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力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因劳动者离去而外流,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 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无效; 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 三、竞业限制条款中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而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择业受限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四、当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自行终止。
竞争限制补偿有上限,上限为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损害了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用人单位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基本条件,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必须同时注明补偿金额和发放方式,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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