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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
经济裁员和普通裁员的区别在于,经济裁员在企业经营困难时不得已。非经济裁员多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者意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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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经济案件(个别类型案件除外),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选择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选择了仲裁(订立了仲裁协议或条款),则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诉讼,仲裁协议或条款无效的除外。 仲裁相比与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仲裁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双方当事人须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 2、仲裁机构具有可选择性,纠纷的双方可以协议选择某个仲裁委员会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3、仲裁员可由当事人自愿选择; 4、仲裁过程以不公开为原则,具有保密性; 5、仲裁以“一裁终局”为原则,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上诉。
(一)实体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经济裁员: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是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面临激烈的竞争。一旦市场需求判断失误或决策偏差,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困难。当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允许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进行自救,而非进一步陷入破产、关闭的绝境。三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第四,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二)程序性条件为了尽量减少经济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稳定团结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序的,必须完成。一、必须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关于经济裁员的人数标准只规定了50人。在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规定一个固定数不全面,有的企业规模小,一次性裁员15人对企业和员工来说是一件大事。建议在规定一个固定数的同时再规定一个比例。因此,减少人数有两个相对标准:20人以上或不到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第二,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三、裁减人员计划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必要修改原裁减人员计划,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计划。
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和实体性要件,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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