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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但是按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显然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已过,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
1、按照您说的刚签了一年的合同,也就是说之前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您本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但目前来看应该是过了诉讼时效了,胜诉权难以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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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宋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上是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的解答。
司法实践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立法精神,将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排除在时效限制之外。主流观点认为,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处罚。双倍工资不属于工资,诉讼时效的适用适用一般规则,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适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一年期限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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