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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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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移交起诉的条件有: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1、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 2、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4、移交到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为: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2、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3、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同意移送的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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