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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交付土地。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支付租赁金,并遵守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00年政府以每亩500元的价格租用农民土地1000亩,时间50年给一个私营企业,04年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该企业跟政府达成了征用协议并抄理了国有手续,11年群众发现后政府向群众又补偿了2500元每亩,并且鉴订了一份协议,要求群众釜字诚认其合法性,字也鉴了,现在群众发现彼愚弄了,请问这个协议是合法的吗,可以委托我们帮您走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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