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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
尸检时间病人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天。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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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法医尸体检验作为侦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内容,对于各种死亡案件的查处及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对此进行程序规范的相关法规,致使尸检过程中出现各种争议时,办案单位无法可依,难以处理。制定一部具有法律效力、可操作性强的《尸体检验管理办法》对尸检活动涉及的各种问题进行规范,很有必要。这既是规范执法活动保障办案的需要,同时更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8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公安、检察机关在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时,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解剖进行。对身份不明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在笔录时注明。此外,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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