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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发生以后,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事故或事件的性质及发生的原因往往发生争议,难以统一认识,这就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或尸检...
尸检时间:尸检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义务进行尸检。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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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检查尸体的尸表。首先,检查前,应详细检查尸体的位置、姿势、周围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的痕迹和物体,以免在检查尸体时损坏其他痕迹和物体,影响其证据价值。然后,观察和测量尸体的衣服、身长、身体状况和肤色。再者,观察尸体是否有尸斑,尸体是否已经开始腐败,腐败程度如何。此外,还需要观察尸体的各个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和方向等。如果死因不能通过尸表检查确定,应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涉嫌杀人或自杀的;涉及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法律问题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查,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系统解剖。解剖场所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医学院附属法医科室。所有检查尸体的情况,应详细写入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生签字或盖章。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让我们看看尸检的规定。根据《解剖尸体规则》,尸体解剖分为以下三种。1、验尸规定-普通解剖:限于医药学院和其他相关教育.科研机构人体学科在教育和科研时实施。以下尸体可以作为普通解剖的用途收集:1、死者生前有遗书和家人自愿提供解剖者2、没有主要认可的尸体。二.尸检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3、验尸规定-病理解剖:限于教育.医疗.医学科研和医疗预防机构病理科(室)实施。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必须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明的人2、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人3、死者生前有遗书和家人想提供解剖者4、怀疑职业中毒、强烈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者。上述1、2项尸体,一般应征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是,对于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和劳动保险医疗,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的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机构必须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家庭工作。《解剖尸体规则》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由医生进行死亡鉴定,在死亡证明书上签字后进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如果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必须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机构和患者家属拒绝验尸,或者拖延验尸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疗患者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必须进行尸检的尸体冻结条件可延长到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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