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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不得在公共场合检查尸体。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尸体,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尸体检查后,应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未知尸体,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材料,对尸体拍照收集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填写未知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区市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尸体识别通知。报纸发布后30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检查尸体的尸表。首先,检查前,应详细检查尸体的位置、姿势、周围环境和情况,注意发现尸体周围的痕迹和物体,以免在检查尸体时损坏其他痕迹和物体,影响其证据价值。然后,观察和测量尸体的衣服、身长、身体状况和肤色。再者,观察尸体是否有尸斑,尸体是否已经开始腐败,腐败程度如何。此外,还需要观察尸体的各个部位是否有损伤,损伤的具体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和方向等。如果死因不能通过尸表检查确定,应进行尸体解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根据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的规定,对于必须解剖才能查明死因的尸体或者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性质的;急死或突然死亡;涉嫌杀人或自杀的;涉及工农业中毒或传染病死亡法律问题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检查,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解剖尸体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要求进行局部解剖或系统解剖。解剖场所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医学院附属法医科室。所有检查尸体的情况,应详细写入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生签字或盖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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