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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本质上是指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中,原告只承担起诉责任,即仅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被告则承担案件的主要举证责任,即需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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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行政机关和原告处于不平等地位,如果允许被告自行取证,很容易造成毁灭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出现。这种规定是保护私权利主体的利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自行收集证据。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可以收集证据的。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作了严格的限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以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是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只能以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收集的证据作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行政决定一旦送达生效,行政机关则不应再自行收集证据。因此,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也不能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再行收集新的证据。如果行政机关先作出行政行为,等行政行为被诉到法院后,再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先裁决,后取证”,这就等于纵容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违法,是与依法行政的原则相悖的。因此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再自行收集证据。这样规定,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轻率、片面地作出行政行为,并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行政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非法的,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共同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规定。4、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5、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项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测试人员。主席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主席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席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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