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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又称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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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方式: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而原告应当提供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和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 (1)一般规则:该规则主要采用法律要件说。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成文法规来分配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只停留在一般表述的层面上,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对哪些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够明确,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第5条、第6条又分别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第5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负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特殊规则: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理论是随着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案件的大量产生而出现的,因此一些国家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与法律要件分类一般规则不同的一些规律应采用例外规则,即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担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侵权诉讼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包括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受到损害即可。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来推翻具有因果关系或存在过错的推定,便可不承担责任,否则,此推定成立,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责任。鉴定结论的效力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其法律属性而言,是专门的鉴定组织(市级以上医学会组织的专家组)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一种结论,是医疗行政部门对医疗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但不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唯一依据。属于事实的范畴,而不是法律范畴,因而不具有必然的法律证明力,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认证,由法官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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