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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关键区别在于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迟延的承诺不发生承诺 效力。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期限,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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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 1、承诺被撤回; 2、超过承诺期限; 3、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超出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的要约。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区别: 1、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2、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3、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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