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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查报告等完整的病历; 3、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 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权享受工作保险待遇,但该权利与其具备相应条件,履行相应义务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失去待遇条件,或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就失去了享有权利的资格,所以必须停止继续享受工作保险的待遇。必须停止工作上的员工享受工作上的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主要有4种失去待遇条件的情况下(2)拒绝接受劳动力鉴定的情况下(3)拒绝治疗的情况下(4)被判有罪拘留。如果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必须停止工作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6种情况:(1)年满18岁,劳动力不完全丧失的情况(2)就业或参军的情况(3)工作人员配偶再婚的情况(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情况(5)死亡的情况(6)在被监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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