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抵押权人是否继续行使抵押权?

2022-07-08
1997年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公司向银行借款,由张某某用其国有土地作借款抵押。1999年,银行与公司签订《补充条款》,约定:《借款协议书》继续生效,原用张某某土地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期限至2000年2月25日止。补充条款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届满,公司未归还借款,而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向债务人公司及抵押人张某某主张债权。2010年,银行与储备粮公司签订《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2010年,储备粮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借款、抵押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亦有效设立。但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人在二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