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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列举的适用劳动争议仲裁五类情况以外的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比如普通的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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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案件,不在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内。《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2,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仲裁受理在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简单讲,所有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而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七种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范围: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如补缴、漏缴、欠缴、延缴社会保险费、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工龄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以及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 (五)政府主管部门主持或主导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一般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六)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 (七)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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