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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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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对于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的经济补偿分段计算不会产生影响,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2008年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继续按照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执行;2008年之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有工作年限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终止合同的情形,如果是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如果是用人单位责任的,则应该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影响不大,因为档案里有第一份原始记录。但既然已经发现,还是尽早更正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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