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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局的认可或批准,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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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劳动局的建议我:厂方如有违法,你不要也跟着违法,如果你不去上班,厂里可以以旷工或自离除名,因此你可向厂方递交了辞工书并表达了是因为厂方未依法计算工资少计了劳动报酬这个意思。厂方当然不批,但我将此辞工书复印给劳动局看,劳动局认为已经书面通知到了厂方,我做满三十天就可以走人,同时也遵守了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并再以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继续追讨少计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还真不知劳动局交我的这招是不是好心呀!
此类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及规定此类情况禁止约定违约金。因此本着尊重劳动者意愿的原则,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随后的一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离开单位。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多发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办理手续立即离开用人单位。
不需要的。直接离职就可以。劳动合同备案后,是不需要解除备案的。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提供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二、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通过用工备案,将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了法律保证,从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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