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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符合婚姻实质性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实施后,只能由男女协商终止。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日期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如果你们是94年后以夫妻的名义一起生活的,也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有子女须抚养,财产须分割的,法院会受理。
对于构成的,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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