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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在一起的才构成事实婚姻。在这之后的没有这个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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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需听取其对抚养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事实婚姻应当通过诉讼离婚。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直接按非法同居处理。
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普遍想知道的,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有对什么是事实婚姻的新解、构成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吗?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这一说法。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在法律上是有时间限制的,对自己目前婚姻情况是不是属于事实婚姻,若判定不清楚的,可以具体咨询相关专业的婚姻律师,请他们为您具体分析,给出您最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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