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破产的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
破产的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一)严重亏损(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简而言之,破产程序:当公司发生解散原因时,首先申请解散-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时,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开始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里有个问题。清算组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否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告诉大家,如果债权人能够根据意思自治确定债务清算方案,就没有必要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我们知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非常麻烦、费时、费力、费钱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时协商获得的利益。因此,清算组可以暂时不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破产法》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8人已浏览
710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