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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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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离职后每月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约束力。单位没有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也就是说竞业限制的约束从劳动者离职之日生效,是否继续有效以单位是否每月支付补偿金为准,与怎么解除劳动合同(谁提出解除、以什么理由解除、是否合法解除)无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终止后,一般而言是不会再受限制的。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自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该条款将不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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