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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1983年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认定农村集体成员无疑。...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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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就继承而言,女儿不能通过继承的方式拥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建造的房屋,女儿可以继承。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华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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