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
(一)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用
经济补偿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是指未扣缴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和其它费用之前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不包括加班费。
用人单位无合法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