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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营改增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根据一季度申报情况,交通运输服务税负增加,且部分企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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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1、得分析看从那方面讲了营业税是可以抵所得税的增值税是不可以的。 2、从上海试点的情况看,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3、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4、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有所提升,一方面是税改前交通运输适用3%的营业税,税改后变成11%的增值税,扣抵进项税后税负仍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受实际操作的影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也使得其税负有所提升。 5、北京营改增对于一般百姓的影响不大,主要是降低中小企业税负,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推动小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小型企业的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营改增也解决了大中型企业多重纳税的问题。 6、根据测算,营改增如全国铺开,年税收收入预计净减少1000亿元以上。 7、根据测算,营改增后,将带动GDP增长0.5%左右,第三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将分别提高0.3%和0.2%,高能耗行业增加值占比降低0.4%。
营改增”可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的影响如下:1.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影响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转让销售及持有自营阶段,均涉及营业税纳税问题,主要体现在:a.开发建设阶段: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额包括应税劳务及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不含甲方供材),按照营业税率3%计征b.转让及销售阶段: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与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均按照转让及销售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c.持有自营阶段:出租房地产,按租赁服务业以5%税率计征营业税结合税制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可以看出,如果对建筑业及房地产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那么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影响是系统性的。首先,税率的直接变化(由3%∕5%营业税税率变为11%∕17%增值税税率),税率均大幅上升,虽然增值税可以抵扣相应进项税额,但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项目往往难以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直接上游企业,其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必然会波及甚至转嫁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而造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一系列影响。当然,还要考虑成本税金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影响,由于上述影响是系统性的,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具体影响是加重还是减轻取决于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具体改革措施(特别是适用税率与抵扣机制的设计),并且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及经营方式与税务筹划措施而有所不同。依据现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业生态总体来看,“营改增”税制改革对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总的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普遍影响可能是“不减反增”。2.财务管理与会计处理的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宏观财务管理与具体会计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企业出于合理降低税收负担与经营成本的考虑,会要求自身财会人员加强宏观财务管理,甚至要求财会人员加强与内部采购销售决策与具体执行人员的联动沟通,达到合理降低税负与经营成本的目的,这一点将在第四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对策中进一步阐述。另一方面,“营改增”改革也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发票管理产生直接影响,主要是上述1中企业3阶段业务的具体涉税处理转变问题,以及原涉及营业税的兼营行为、视同销售与混合销售行为的转变处理问题。3.企业融资与现金流的影响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特殊性与复杂性,要求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融资能力与充足的现金流来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预售制,营业税在确认预售收入的当期就要缴纳,占用流动资金,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构成房地产企业不可忽视的现金流出。而改征增值税后,一般房地产项目建设、材料等先购入,多数时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因而开发之初较长的时间内无税可缴,减少企业流动资金的占用,扩大企业现金流。
要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的税率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此外,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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