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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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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4种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情况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六款中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也就是将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认定的范围。 同时还规定有一个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是“合理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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