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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员工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就可以随时辞退。而实际上,如果录用条件中没有包括考核合格这一项,用人单位是无法仅仅依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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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如果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或者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义务。
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只能说明劳动者不胜任自己的岗位,可以进行调岗,如果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补偿金,但仅凭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后考核不符合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否则违法,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愿意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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