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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是否有权解除

2022-02-05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后考核不符合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则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2、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否则违法,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愿意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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