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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房产证如何办理

2022-06-02
公房承租人只具有公房的承租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是不能办理盖公房的房产证的,只能申请更名承租人。申请更名的人必须是与其生前一起居住在公房的人,并且符合租赁公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相关法规

原《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虽然以上规定已废止,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以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可见,“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仍为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权继续租住原公房的首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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