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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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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到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限定:“考虑到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职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到多月的薪水,薪金收入,应予在肯定期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获到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水,薪金收入,按照税法限定计量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事实上工作年限数计量,超出12年的按12计量”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赔偿所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量公式为:个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赔偿金数额当地上年工人平均薪水3倍数额)÷事实上工作年限1600]×个税税率×事实上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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