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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财产保全期限。第一类是冻结银行存款...
可以保全,因为这基本上已经算是申请人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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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主债权人放弃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目前,现行法只规定了主债务人放弃物的担保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对于本案涉及的债权人放弃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时的处理仍是法律空白。第二,当意思自治和公平正义产生一定的冲突时,我们只能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兼顾二者。民商事审判工作虽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也应当坚持公平合理原则,债权人自由处分权利不能以牺牲公平合理原则为代价。“没有限制的自由非自由”,当自由盲目膨胀,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自由”就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限制、加以规范。故将原告的作为主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行为确认为无效行为,不仅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更体现了商事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了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结合本案的案情分析,A公司、B公司、C公司属于法律上的共同保证,三个保证人内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其联保预期落空,联保之意名存实亡。债权人的意思自治行为,加重了其他保证人的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可以进行细节额描述,这样就可以进行权益的维护,在法律上对于此类问题并没有实际的规定,所以对于问题的解决需要司法部门进行合理的审判,从而才能获得有效的解决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紧急情况一般指的是债务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有该行为时,债务未到期也可以申请保全。 2、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合同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合同保全。所以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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