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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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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及其相关问题,关于土地征收补偿一般都是有它固定的程序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关于土地征收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个程序由以下几个步骤构成: (1)方案确定 《土地管理法》没有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确定的程序,所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方案公告 《土地管理法》仅仅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至于在哪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则语焉不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规定:“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这里的“乡(镇)、村”同样应当解释为乡(镇)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地和村民委员会办公所在地。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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