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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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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有媒体报道称,为优化教师队伍,我国有代课教师的大部分地区正在进行最后的清退。这意味着,代课教师将在我国成为历史。此事旋即引起社会各界对代课教师命运的高度关注。对此,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昨天向早报记者回应称,代课教师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应该说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续梅表示,未听说今年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目前仍有31万代课教师四年前,2006年3月27日下午教育部例行发布会上,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宣布,“预计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将把44.8万中小学代课人员全部清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在全国约有44.8万人,其中分布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的大约有30万人,占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总数的5.9%。教育部前发言人当时表示:“‘清退’是什么意思,就是清理和退出。但‘清退’的原则是不变的。当然这一部分人中,也确实存在着各方面条件符合或者接近教师的人员,我们希望他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取得资格,成为正式教师。”代课教师,他们以其吃苦耐劳、无私奉献、默默无闻的精神,为中国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努力。昨天,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并没有听说2010年就是清退全部代课教师的最后期限”。她说,目前全国中小学有代课人员31万,数量上在逐年下降。由于代课人员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关键是要坚持地方政府统筹、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确保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对现有的代课人员,地方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从本地实际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出发,通过多种途径和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地方政府应该更人性化王安治,甘肃渭源县黑鹰沟村的一名代课教师,54岁。他从1974年就开始在当地小学代课,因为中间停了1年而不符合转正条件,在2009年9月拿到600元补偿金后被清退。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15年的600元,5-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续梅表示,解决代课人员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教育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办等,需要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目前一些地方采取了很多办法,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比如重庆、广西、陕西等地。有的地方对代课时间很长,已经失去其他工作能力的年老体弱的人员,通过社会保障等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并积极研究让他们能够“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长效社会保障机制。还有的地方,对被辞退的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这些做法各地都可以借鉴。昨天,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表示了同样的观点。他表示,代课教师属于历史遗留,他们为我国的农村基础教育作出了巨大贡献,现在清退的工作要做,也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但重要的是要妥善安置这些被清退的代课教师,地方政府应该做得更人性化。”“清退时要考虑他们的基本权益不受损害,尽量给予补偿。”夏学銮说,要通过制度性设计,确保被清退者的权利和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让代课教师顺利退出历史舞台。确保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代课教师的离开,他们留下的空缺,将由谁来补充孩子们是否能适应新来的老师新来的老师是否会水土不服对此,续梅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说:“要把妥善解决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政府统筹、坚持标准,有进有出、积极稳妥、标本兼治。目的是一定要让合格的教师、优秀的教师去农村学校执教,确保农村的孩子们能受到高质量的教育。”据续梅介绍,从教师的补充上来说,国家实施的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缓解了农村学校合格教师不足的矛盾。这项计划已经实施四年了,效果非常好。“首批特岗教师今年服务期满,目前留在当地农村任教的占近90%。各地都有一些好的做法,比如湖北,不仅待遇跟上去,还为特岗教师专门提供了周转房。”“特岗计划”是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四部门组织实施的,2006年首批招聘的特岗教师于2009年服务期满。据统计,首批招聘的特岗教师留任13407人,占服务期满时仍在岗教师的88.7%。此外,各地师范院校因地制宜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目前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展开。据不完全统计,2008-2009学年,19个省(区、市)124所师范院校共有8.5万名师范生到1.6万所农村中小学校进行了实习支教。“他们不断补充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应该说能够逐渐满足农村学校的需要,而且对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会发挥积极的作用。”续梅表示,随着国家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确保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农村教师的岗位会比原来更有吸引力。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但代课教师的养老保障有一个大方向。在此以湖北省的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为例,来说明下这一问题。一、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二、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各地教师群体可以参照湖北省的个例,详细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退休后是可以的。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主要是教育部发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保护高尚的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庭教师,不利用职务获得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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