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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老师本身是不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教育和管理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存在过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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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校对学生的责任不是监护责任,而是教育、管理、保护之责任,如果学生是在校内,或者由学校组织到校外活动而发生事故,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保护之义务,可能有责任。现在是学校放假,家长也知道放假,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去河边玩乐,溺水死亡,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学校可能无责任。当然,如果对于放假,学校没有通知家长,学生也没给家长讲,家长以为学生去上学,实则是去河边玩而发生意外,则可另当别论。
案情不祥,难以分析到位,若鱼塘老板已经公示:“未成年人不得入内”、“危险”、“禁止垂钓”、“禁止游玩”等,那老板还有责任吗?若老板发现小孩去了鱼塘,要求其监护人带离,监护人不听或不尽监护责任,鱼塘老板也有责任吗?即或鱼塘边上的的栏杆完好无损,是否就能有效避免小孩跌入池中溺水身亡呢?若鱼塘也在搞旅游或农家乐之类的、“欢迎参观”那就又不一样了,是吗?欢迎来电详谈。
校方管理虽有不当,但与学生死亡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严格来说,校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19岁的学生在法律上已经属于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谢某离开学校后未到校上课,学校未通知其家属,在管理上有欠缺的地方,但是,学校并无法定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要通知家长,学校的管理瑕疵并不会导致学生死亡。 另外,学生死亡的地点是在家里,学生回家后,学校即不再承担对其管理的义务,也无须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样的回答很残酷,虽然学校在管理上值得反思,但法律可能无法支持学生家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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