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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买房政策

2021-10-25
非海籍居民购买住宅,在向住宅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确认购买资格后(全省家庭没有购买住宅申请证明书和家庭没有住宅证明书),签订购买住宅合同,进行网络签名申请。非本省户籍家庭(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儿童)在海口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新建和二手所有权式酒店需要提供:1、本人签字盖章的家庭成员没有住宅承诺书,约定具有交易资格(承诺书可以从网上签字申请系统印刷或窗口接受)2、全省家庭没有住宅申请证明书(住宅建设部门提供)和家庭没有住宅证明书(国土部门提供)。买卖双方必须对提交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购买的住宅在购买限制区域内,非本省户籍的购买者必须提供在我省各市县购买住宅之前连续两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书。

相关法规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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