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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
山西省抚恤金丧葬费准则参考如下 一、普通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待遇准则 1、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工人的丧葬补贴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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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抚恤金。 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其生前最后1个月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遗属户籍月生活补助费标准原标准 非农业人口 户籍在省辖市市区 300元 150元 220元 110元 农业人口 150元 70元 注: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 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按规定,应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此,符合本次增加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如果于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可在当地完成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之后,按本人调整标准补发其应该增加的养老金(2016年4月死亡的,应补发其1-4月增加的养老金。),同时还应该以本次增加的养老金为基数,按当地抚恤金标准(一般是20个月)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差额。 文件依据: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七条:“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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