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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学原理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与生命权、健康权合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其他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人一旦生命结束,尸体就转化成一种纯自然的物,包括从尸体上分离出来的脏器、血液、毛发及至尸体火化后的骨灰,具有精神价值。死者家属在不违背患者生前真实意愿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故,你们可以和进行尸检的机构协商保存时间及相关保存费用。
一般情况下,快递海关清关三天完成查验,海关申报被税包裹,由快递公司通知收件人凭到货通知单和身份证件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一般通关手续由发货方或快递公司代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快递员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实践中,很多快递员工作时自备交通工具。对于此种情形中快递员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员每送达一件快递物品,公司支付若干元,没有保底工资,也就是快递员完成了送达才有报酬,没完成则没有,尤其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这两点看,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是民事关系中的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即便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件计酬,但快递员事实上从属于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地点等方面均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故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认定主体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具体表现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处于随时待命的状态。报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否自备劳动工具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就自备工具的快递员而言,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在工作时间方面没有自主权。这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的任务,但期限内某段时间是工作还是休息则由承揽人自行决定是不同的。另一方面,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一般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结果,表明在工作地点上,快递员服从公司的安排指挥。至于报酬方面有无保底工资,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综上所述,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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