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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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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分别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申请廉租房的条件:1。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有5年以上的永久居留权;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小于15平方米,家庭住房总建设面积小于50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支持或支持关系,共同生活;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确认无住房。廉租房是指政府通过租金补贴或实物租金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主要是租金补贴、实物租金分配和租金减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设保障2013〕根据178号)的规定,自2014年以来,各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房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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